任某、和某生产、销售有毒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4-01-27

发布日期:2024-04-29

案号:(2023)豫1303刑初632号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当事人:任某,和某,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原始链接:de5267a774c214eaf255d9b5592469477c13f57ff44c527cad7aea53dfb3dfc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03刑初63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XX县(户籍地陕西省XX市XX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23年5月5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民警抓获,于2023年5月6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6月13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谢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和某,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XX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23年6月1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民警抓获,于2023年6月2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7月6日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7月7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2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和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翼、孙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吴某、谢某,被告人和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某多年来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赵某(另案处理),购进“强根王”、“肾男春参茸胶囊”等保健品裸板,同时自行联系厂家购进包装盒、说明书,进行包装销售。任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以上加工包装过的保健品以每盒6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妻姐孙某1(另案处理)妻哥孙某2(另案处理),由其在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销售。任某、孙某1、孙某2以8至1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偏远地区的药店、诊所,这些药店和诊所再以15至16元的价格销售至中老年男性群体。现查明:任某通过孙某1、孙某2共计销售20100盒,直销1000盒。
被告人赵某通过和某的介绍联系“小胖”(绰号,另案处理),通过“小胖”的加工作坊生产裸板“强根王”、“肾男春”等保健品,出售给任某包装后再转售。在加工的过程中,和某提供保健品的关键成分西地那非原料给“小胖”用于非法添加。
经黑龙江**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肾男春”、“强根王”、“蓝金动力”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和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和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辩称自己于2021年开始售卖涉案药品,自己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上线信息,构成立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任某所销售的肾男春、强根王等具有治疗性功能的属性,属于药品的范畴,不是食品,故被告人任某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对犯罪数额有异议,任某的销售数额应当为13300盒。孙某1是任某的下线之一,孙某1下线的药店经销商中樊某、邢某二人销售的时间均在2020年以前,二人销售共计6800盒,任某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该笔数额,任某销售金额为79800元;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辩称自己2022年购进西地那非,2023年4月之后将西地那非向“小胖”提供西地那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和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了公益诉讼的赔偿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某多年来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赵某(另案处理),购进“强根王”、“肾男春参茸胶囊”等保健品裸板,同时自行联系厂家购进包装盒、说明书,进行包装销售。任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以上加工包装过的保健品以每盒6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妻姐孙某1(另案处理)妻哥孙某2(另案处理),由其在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销售。任某、孙某1、孙某2以8至1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偏远地区的药店、诊所,这些药店和诊所再以15至16元的价格销售至中老年男性群体。现查明:被告人任某为购进保健品裸板,向上线赵某指定农业银行卡转账91800元,自2020年以来,任某通过孙某1、孙某2共计销售“强根王”、“肾男春”等保健品共计16281盒,直销1080盒。
被告人和某通过赵某的介绍联系“小胖”(绰号,另案处理),通过“小胖”的加工作坊生产裸板“强根王”、“肾男春”等保健品,出售给任某包装后再转售。在加工的过程中,和某提供保健品的关键成分西地那非原料给“小胖”用于非法添加。
经黑龙江**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肾男春”、“强根王”、“蓝金动力”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3月26日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做出(2009)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
被告人和某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支付赔偿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任某、和某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任某于2023年5月5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和某2023年6月1日被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民警抓获。
(3)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和某无犯罪前科;被告人任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附扣押照片
证实2023年6月2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和某持有的西地那非3袋、西地那非片15板、西地那非片36粒;各种可疑粉末十一袋,总重129.10千克、电子秤一台、铁勺一把、打粉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物流打码机、笔记本电脑一台;
2023年6月13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和某租赁仓库的透明塑料袋盛装可疑粉末十袋分别称重,总重109千克,绿色塑料桶装化学品三桶,总重86千克,电子秤一台;
2023年4月25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被告人孙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4150元。2023年4月28日扣押王某1药店内的大洋泾得立金刚胶囊四盒,肾男春参茸胶囊92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李某1销售的华佗治骨6盒、男宝胶囊7盒、金刚胶囊3盒、三宝胶囊2盒、生命肾肽20小盒、他达拉菲片2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郭某肾男春34盒,扣押强根王15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黄某肾男春胶囊30盒,扣押强根王10盒。2023年4月29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邢某肾男春胶囊39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马某男宝胶囊5盒、华佗再造丸2盒、金刚胶囊2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刘某1肾男春胶囊78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刘某2肾男春157盒,华佗活骨24盒,强根王102盒,金刚胶囊9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和群荣肾男春34盒。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王某2肾男春106盒。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樊某强根王一盒、肾男春5盒、强根王空包装15盒、肾男春空包装34盒。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闫某2强根王一盒、肾男春11盒。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扣押孙某1肾男春300盒、肾男春外包装8350盒、肾男春说明书2500张、强根王2盒、强根王外包装600盒、强根王说明书2500张、金刚胶囊28盒、男宝胶囊10盒、咳喘宁10盒、风湿关节炎片9盒、三宝胶囊30盒、换古神16盒、换古神外包装500盒、散装胶囊600板、华佗活骨60盒、华佗活骨外包装大100盒、华佗活骨外包装小600盒、华佗活骨说明书1200张、华佗活骨60盒、华佗活骨外包装大100盒、华佗活骨外包装小600盒、华佗活骨说明书1200张、强根王50盒、金刚胶囊7盒、男宝胶囊4盒、胃刻宁片30盒。
(5)任某与赵某持有的王浩银行卡之间的转款单据证实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任某给赵某转款,共计人民币63800元。
(6)赵某中国农业银行流水
证实自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任某给赵某转账91800元。
(7)任某与内乡县王店镇医药公司六十五店老板王某4微信转账截图
证实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内向县王店镇医药公司六十五店老板王某4向任某转账购买涉案保健品。
(8)任某与孙某1的微信交易明细
证实任某自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共计收取孙某1转账156497.34元。
(9)任某微信名为诚信是金的微信截图;孙某2微信名为诚心永恒的微信截图;史某的微信截图;赵某的微信名为阿哲的微信截图,和某的微信名为诚信经营的微信截图。
(10)任某与孙某1微信聊天记录
(11)赵某指认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和银行卡
(12)和某指认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西地那非
(13)和某物流发货信息明细及物流单据
(14)和某银行流水
(15)樊某销售账本记录
(16)王某1指认其药店销售被查扣的肾男春胶囊。
(17)曹战霞万某与孙某1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证实万某微信向孙某1转账购买涉案保健品。
(18)李某1指认其从孙某1和毛某处购买的肾男春等保健品。
(19)李某1从孙某1处进货凭证。
(20)孙某1与药店进货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1)郭某2023年3月28日出具给孙某1的收条
证实收到肾男春50盒,强根王25盒,单价8元,共计600元。
(22)黄某指认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保健品的照片
(23)苗某转款给孙某11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
(24)苗某与孙某1微信聊天记录。
(25)邢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证实邢某微信向孙某1转款购买涉案保健品。
(26)褚某、刘某1、崔某、杨某1指认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保健品的照片
(27)刘某1与肾男春销售人员联系电话记录。
(28)刘某2与孙某1微信转账记录
(29)和群荣指认其购进肾男春在药店销售的照片。
(30)王某2指认其购进肾男春在药店销售的照片。
(31)孙某2、史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网点清单
(32)刘某3购买强根王、肾男春等的快递信息单
(33)刘某3与孙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
(34)崔某与孙某2的微信转账记录
(35)王宗方与孙某2微信聊天截图
(36)王宗方指认其药店销售肾男春的照片
(37)李某3指认其药店销售肾男春、蓝金动力、强根王的照片
(38)李某3与孙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9)孙某1、毛某给药店发货物流单据
(40)收条
证实2023年4月25日孙某1向胡楠大药房送肾男春50盒,强根王25盒,收到胡楠大药房货款600元。
(41)孙某1给药店送药凭证
(42)孙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款凭证
证实孙某1于2023年3月24日给邓关峰转款5000元。
(43)毛某给云阳瑞康大药房发货强根王、换古神的包装照片
(44)肾男春说明书
2、辨认笔录
(1)樊某辨认孙某1和毛某
(2)王某1辨认毛某
(3)李某1辨认孙某1和毛某
(4)郭某辨认孙某1
(5)黄英阁辨认毛某
(6)邢某辨认孙某1
(7)褚某辨认孙某1、毛某
(8)刘某2辨认孙某1、毛某
(9)刘某3辨认孙某2
(10)崔某辨认孙某1、孙某2
(11)王宗方辨认孙某2
(12)李某3辨认孙某2
(13)贾某辨认和某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
诚信是金是我的微信号。“肾男春”“强根王”“华佗活骨”这三种保健品我清楚,这三种产品是我联系购进后,一部分我自己联系销售,一部分发给孙某1销售、一部分发给孙某1的哥哥孙某2销售,我留一部分自己联系客户销售。以前经销过其他的产品,2020年开始经销这三款产品。肾男春和强根王只是包装盒说明书不一样,里面装的胶囊板都是一种,因为胶囊是红色的,我们平时叫这个产品红药。华佗活骨是风湿类的保健食品。这三种产品都是我从一个叫“阿哲”的微信好友那里买来的,对方主动添加的我的微信。前两天因为孙某1出事儿了,我就把这个微信好友删除了。刚开始阿哲给我发货是装好盒发给我的,后来我给他搞价,他就说发散货,也就是胶囊、说明书、包装盒分开发过来,我们自己装盒,可以便宜一块钱,三种产品的进价都是五元每套。每次发货是一件或者两件,每件是一千个胶囊板,主要是通过班车给我发过来的,班车是西安到商南的过路车,微信中给我联系让我接货。先付款,后发货。对方给我提供的是农行的账户,让我到银行给他转账,对方的户名我记得是王浩。存款的时候需要拿我的身份证去存,网点是丹凤县中环路农业银行,在人工柜台办理的存款,一般每次都是存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我妻哥孙某2和史某销售一部分,主要在邓州市那一带宣传销售,我妻姐孙某1在南阳市近郊及北边那一带宣传销售,我在南阳西南的内乡、湖北一带销售。我销售到药店诊所等门店的价格是10元每盒,也有8元每盒的,他们销售价格最高多少我不确定。宣传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格是16元每盒。
孙某2他们一年大约能销售2000盒左右的肾男春、强根王,没销售华佗活骨。孙某1专门住在南阳销售,一年大约能销售5000盒左右的肾男春,强根王,我一年大约能销售2000盒左右的肾男春,强根王。我给孙某2、孙某1的价格是每盒6元,我每盒只挣他们1块钱。“强根王”、“肾男春”、华佗活骨”这三个产品卖方一直不能提供出货票据,不能提供生产、销售资质。发货不通过物流,收款不让直接给他转账,也感觉过不正常,应该不是正规产品。我想着这些只是保健食品,又不是药品,只要能挣钱,也没考虑那么多,就经销了。这三种产品都是我从一个叫“阿哲”的微信好友那里买来的。我销售过蓝金动力,蓝金动力也是阿哲供应给我的。强根王、肾南春一年购进两次或者三次货,四个月到半年够进一次货。蓝金动力是拼着这些货一起发过来的。购进过几次28000元的,数量大约是4600盒左右,每箱装600盒,七八箱的样子,每盒划6元。买家阿哲是按批收款的,不严格按照发货数量收款。给阿哲先打款,后发货,他通过西安至商南的班车捎到丹凤高速服务区,我按照阿哲微信中交代的时间我到丹凤服务区接货。最后一次是2023年3月下旬,我给阿浩存款存了7800元,购进1500盒,五元一盒,运费300元。
我联系的销售门店有内乡王店王某4,我记得他的微信昵称是六十五店,内乡马山口的王子恢,有内乡七里坪的王龙,内乡夏馆镇的李磊,都是药店,其他的没有。因为生意不好,我不经常发传单宣传,所以门店比较少。
我销售过蓝金动力、生命肾肽,蓝金动力也是阿哲供应给我的。
(2)被告人和某的供述
我的西地那非销售给微信昵称“阿哲”的人了。2022年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问我是不是卖原料的,我说不是,我是卖食品添加剂的,对方挂后过一会又打过来,问我有卖西地那非没有,我说有,他问我价格我没给他说。对方要求加个微信,我们就在微信上聊天,他的微信昵称叫“阿哲”,之后对方一直想让我给他提供西地那非原料,直到今年4月份,我才给他寄的西地那非样品,大概就是一二十克。他说感觉这个西地那非质量不行,之后就不再找我要求买西地那非了。西地那非是2022年6、7月份我在湖北武汉××路××路交叉口,见的送货的,总共购进10件西地那非,1件25公斤。货款是现金支付,1公斤340元,10件,250公斤,总共8.5万元,卖家让我把现金打成包裹,交给送货的。我在百度贴吧上看到有人发帖子有西地那非现货,并且有联系电话,于是我就给对方某1电话,商量价格和进货量,最后商定的价格是每公斤340元,听口音是个男的,感觉是湖北人,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2020年3月份开始,我在网上看到广州誉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资质的照片,我就把上面手机号批成我的电话,让后发到百度贴吧上做宣传,之后就有人和我联系。每公斤利润最低10元最高20元,累计获利4000余元。办案人员对我的车辆(豫AL16**)内部进行搜查,发现有白色粉末状密封袋,蓝色片状颗粒,这些都是剩余的西地那非,蓝色片状颗粒是西地那非片。
我一直在找客户销售。在医药会会展上发名片给我,我加的微信客户,闲的时候我就问问他们看需要不需要。以前阿哲在老陈那里加工胶囊,后来俩人闹别扭,让我给他介绍个加工胶囊的人,我把小胖的电话给了阿哲。我介绍加工厂,他们俩之间直接联系。阿哲本上每个月加工一次,我供应原料,所以我知道。基本上每个月供货一包,一包是25公斤,能加工出来多少胶囊我不清楚。阿哲不直接给我结账,小胖给我结账,结算的都是现金。这个业务只供应西地南非,没有别的产品。价格是按照360元每公斤算的,每包9000元货款。我只供应过两三次货。我租赁的仓库里面查获了129公斤左右的白色、黄色可疑粉末,大概有一两公斤西地那非,还有200克左右的他达那非,其它的不是那非,拉非类物质。
4、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的证言
今天上午我开着我的陕DJ××**白色宝骏730汽车,拉着毛某一起到潦河镇的一家诊所送50盒“肾男春”,刚下车就被你们公安民警抓获。我知道卖的这些保健品、药品是违法的。我文化程度低,只知道我卖的一些产品没有手续,但是也吃不死人,被抓了要坐牢。我的车上装了300盒肾男春,装成6个塑料袋,每个塑料袋装50盒;另外装了50盒的强根王;7大盒(21小盒)的金刚胶囊,4大盒(40小盒)的男宝胶囊;30盒的胃刻宁片。金刚胶囊、男宝胶囊、胃刻宁片有正规的购销手续,通过南阳永康医药有限公司购销的,公司位于信臣西路,我手中卖完的时候去公司提货。在2014年10月份我就捎带着开始卖“肾男春”和“强根王”,逐渐开始做宣传,专做保健品。肾男春和强根王没什么手续都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没有。肾男春和强根王是我妹夫任某给我提供的,微信昵称:诚信是金,他联系生产方,不让我给生产方直接联系。生产方给他发货后,收到货后有时候通过物流发给我,有时候我开车回去取。以前是一次发给我2000版,现在销售不好,一次发过来600版。包装盒一次性发的三年都可以用。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微信和银行卡转账,一般是先交钱后发货。他是多少钱购进的我不知道。今天在我杏树庄租住处搜查发现,租住处存放有肾男春成品300盒左右,蛇皮袋装未拆封的肾男春包装盒3袋(每袋2700盒),大量肾男春的说明书,还有无名称的胶囊版600版左右、强根王空包装盒近千个,含有肾男春宣传报10万张左右,几其它零碎包装袋、产品若干,此情况属实。空胶囊版是装华佗活骨胶囊用的,强根王和肾男春的空包装盒是还没有装进胶囊的。因为分装的产品购进价格比较低,分装产品比装好的每盒便宜1元,所以胶囊版、包装盒分开发给我,我自己装盒卖,图的是省钱。男春和强根王保健功效一样,不一样的包装。我卖强根王好多年了,有人仿冒,所有我又宣传的肾男春,现在我主要装肾男春卖,如果有客户非要强根王的话,我就装强根王。宣传报是我让我妹夫任某帮我排好版,帮我找的地方印的,印成宣传报的形式、大量印制便宜,一张大约四五分钱。我经销的肾男春和强根王主要销售门店基本上都登记到我的宣传单上了,基本上就是宣传报上那些。销售好的门店我印宣传单的时候更新进宣传单上,销售不好,或者不销售的门店逐渐地在宣传单上去掉。我的销售区域主要是城区周边乡镇,有卧龙区、宛城区、南召县、方城县,社旗只有一家店。近期有些已经不要这个产品了。微信中还有一些零散客户,发生业务往来。肾男春和强根王我的成本是6元,以12元每盒的价格卖的。一般一个店送一次送50盒或者100盒。肾男春和强根王一起一年大约能销售6000盒左右,扣扣宣传费获利不到3万,毛某今年70多岁了,是我雇的工人,工资是按天结算的,每天工资是50元,他主要跟我一起到戏台、庙会、集市上发传单,帮我卸卸货,帮助我收款、送货、拿这产品到店里面去帮我推销。2014年以来就一直跟着我干了。他应该是没有自己的客户,要货的都是联系我。2023年4月25日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在我租住的南阳市卧龙区××庄民宅将“肾男春”、“强根王”、“华佗活骨”等胶囊扣押,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将“肾男春”、“强根王”、“华佗活骨”胶囊委托黑龙江**测加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肾男春”和“强根王”胶囊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华佗活骨”未检测出有关检测成份,我听明白了。邓州市和唐河、镇平是我哥孙某2在负责销售,史某是我嫂子。西峡、淅川,内乡是我妹夫任某在负责销售。肾男春和强根王只有外包装盒和说明书不一样,里面装的胶囊都是那一种。整个南阳区域就我们这三家在销售,我哥、我妹夫他们缺货,或者不在南阳的时候,让我帮他们发货。
(2)证人毛某的证言
大概五六年前的时候,我和孙某1在南阳市同一个民宅租房居住,那个时候我卖眼镜,后来慢慢熟悉了,大概三、四年前她问我生意咋样,我说生意不好做。她就让我帮她宣传和卖这些假性药,刚开始的时候一天给我八十元工资,2022年2月份后涨到一天一百元的工资,除了工资她没给过我别的钱了,孙某1给我工资都是当天支付我现金,因为我不会用微信之类的,每次去发传单和送货我都有手写的记录,你们已经在我家里拿过来了。我就是给她打工的,需要送药的时候,我俩会事先约好地方然后她把药和收货人的信息给我,我去发物流,如果是我俩一起送的,就约好地方后我在那里等她,她会开车来接上我一起去送。宣传页上的店铺都是和我们有过合作,我们也出售正规药品。有些药店不卖强根王和肾男春,我们也将他们的门店写到了宣传页上。孙某1销售的“肾男春”性药,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我明白,我没有异议。
(3)证人孙某2的证言
2020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在外面打工,看到我妹孙某1和妹夫任某在经销保健品,感觉他们做的挺好,于是我就去找我妹孙某1,说我也想经销这些保健品。我妹孙某1让我跟着她先帮忙,熟悉下经销的流程,我说帮忙可以但得开工资,孙某1说每月给我开3500元工资,我跟着她干了快两个月,我问她要工资,她不给我,她说邓州市场已经成熟了,让我自己接着去做,挣得钱算我的。孙某1卖的有华佗活骨胶囊、金刚胶囊、强根王、肾男春、蓝金动力。肾男春、强根王、蓝金动力什么手续都没有。我在邓州市销售给邓州市罗庄镇益生堂大药房、邓州市张村镇崔某卫生室、邓州市赵集镇李某3卫生室、邓州市龙堰乡医药公司163店,镇平我销售给黑龙镇黑龙集药店。一般我都是骑着红色摩托车到当地赶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单,有时我还骑摩托车到这些药店诊所送货收账。因为这两年牵扯疫情,很多时候都是我让任某或者孙某1给这些药店诊所发货,我通过微信收账。有时孙某1手里没货,我也从任某处进强根王、肾男春、蓝金动力这三种壮阳药保健品。一年也就是销售不到一万盒,获利不到1万元。我的微信昵称是诚信永恒,陕西丹凤发货的都是我让任某发的,南阳发货的都是我让孙某1发的。我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4)证人史某的证言
2021年有一天,孙某1回娘家也就是到我家走亲戚,孙某1和她母亲聊天中说她最近挣大钱了,……我和我丈夫孙某2就决定跟着孙某1做买卖性保健药的生意。然后,孙某1就教我具体做这个生意的方法,具体做法就是她让我们印一些广告单,广告单上留的是我丈夫孙某2的电话和微信,然后把广告单送到邓州的药店,药店需要货了就会给我们电话联系,然后我们在和孙某1或者任某联系,再由孙某1或者任某直接给药店发货,有时候任某先把药邮寄给我们,我们再邮寄给药店。药店收到货后,等他们销售完之后,药店才给我们结账,药店都是直接把货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我丈夫孙某2。我们从2021年一直做到现在。我和丈夫孙某2一起骑着摩托车到邓州的小诊所、小药店发宣传单,有药店需要买货了就会给孙某2联系,孙某2再和我说需要进多少货,我再和孙某1或者任某联系进货、发货。一般情况下,孙某1会直接给买家发货,任某有时候会把货先发给我们,我们再发给买家。我购买、销售有三种,分别是:肾男春和强根王、蓝金动力保。因为我们销售的药没有任何手续、不正规,只有这些小诊所、小药店敢买。我用我的微信号给孙某1转账支付货款,我的微信昵称史某。我对鉴定没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5)证人樊某的证言
1992年起在南阳市卧龙区××镇街上开一家“诊所”至2022年夏天关门。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一个叫孙某1的女子上门推销“肾男春”和“强根王”这两种性药,当时孙某1说先放到我诊所销售,如果不好卖的话原货退还,我当时孙某1给我留20盒“强根王”,当时商量的价钱是这两个性药批发价都是12元,零售价格是16元。我一个多月的时间把这20盒“强根王”卖完,后来我把这20盒240元现金给孙某1,之后孙某1看我这里好卖,从2016年3月份至今一直给我送“肾男春”和“强根王”这两种性药,孙某1卖给我的批发价都是12元,我零售有12元、15元、16元不等,一直销售至今。我有记账的账本,账本显示从2016年03月18日至2018年12月份我登记的账本合计5300盒“肾男春”和“强根王”。……按照一盒盈利最低3元,5300×3=15900元,这中间最低盈利这么多。2019年之后大部分都是孙某1送一次给一个送货单,没有登记账本,送完货后我就零售卖了,中间没有间断过。
(6)证人闫某1的证言
证实公安机关到其店内扣押12盒肾男春,购入价格为每盒13元,出售价格在20元以上。
(7)证人张某1的证言
我的黑龙集药店位于镇平县张林镇黑龙集卫生院南边,2022年下半年疫情放开之后,有一天二个男的拿着小报纸上面印着“肾男春”的图样,写着治男性疾病,向我推销,后来我老公从他那进了110盒“肾男春”,放在店内进门左手边的玻璃柜台内出售。
(8)证人魏某的证言
之前在潦河王闫路对面的一家“烟酒副食”店里买烟,看到柜台里有卖伟哥的药。2023年4月4日我想买点伟哥之类的,就到这家店里买了两盒“肾男春”的药,微信支付给了店主140元我前几天买了一些保健药,吃两天之后感觉身体不舒服,感觉买到假货了。买完之后,按盒子上写的吃法吃了两粒,当天就感觉总是头瞢,心脏还腾腾乱跳不舒服,就不敢吃了。生产厂家包装上写的是厦门喜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号。
(9)证人张某2的证言
现在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镇华寨街开一家“南阳利泰大药房”药店,公安机关在我的南阳利泰大药房查出19盒“肾男春和六大盒“华佗活骨”在2021年6月份的时候一个女子开着陕J××**白色宝骏730车带上一个姓毛的老头到南阳市卧龙区××镇××街上推销“肾男春”。我是2021年6月份就开始从孙某1处购买“肾男春”至今,一般一次购买50盒子,购买价格是10元一盒,我零售价格是16元一盒,和孙某1发放的宣传单子上面是一样的价格。我一般一个月销售30盒左右,一盒子有时候卖16元,有时候卖15元,一盒子能盈利五六元,一个月能盈利200元左右,一年能盈利2000多。我是从2021年6月份到现在快三年,差不多盈利5000元左右。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
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经营的德昌祥大药房门店内销售肾男春参茸胶囊和金刚胶囊这两种保健食品被民警查获了。2023年4月23日有个男的到店里问我卖不卖这个药,……我就留下了100盒肾男春参茸胶囊和4盒金刚胶囊,肾男春参茸胶囊进价10块钱一盒,店里可以卖16元一盒,金刚胶囊进价15元一盒,店里可以卖20一盒。我给了这个男的1060元现金。
(11)证人万某的证言
我在卧龙区陆营镇经营百年永康大药房,我从2022年年初开始销售的。2022年1月9日,一个叫孙某1的到我们药店,她拿的有多种男性保健药品。……当天我就让她给我放了100盒药在店里(肾男春50盒,华佗活骨50盒),我通过微信给孙某1结的货款,共900元。过了不到一个星期我又让她送了男宝胶囊和金刚胶囊,……我没有把货款给她结清,只付给她200块,过了两天后我把尾款405元给了孙某1。到了月底时我让她给我送了100盒“肾男春”我还是用微信给她付的款,共900元。……直到前几天孙某1的儿子给我打电话说孙某1因为出售肾男春这个产品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把店里剩余的50几盒肾男春销毁了。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
2021年8、9月间,孙某1来我的店里介绍强根王这个药,说吃了补肾,我大概销售了30多盒强根王、10多盒肾男春。刚进的50盒强根王剩了有个十几盒没卖掉,我怕过期,就和那个业务员老头换了肾男春来卖。华佗活骨是刚进的货,进了六大盒,还没来得及卖。扣押“华佗活骨”、“金刚胶囊”、“男宝胶囊”、“三宝胶囊"、"生命肾肤"、"他达那菲片"共计40盒",华伦活骨"6盒",男宝胶囊”7盒,“生命肾肽”20盒,金刚胶囊”3盒、“三宝胶囊”2盒、“他达那菲片”2盒这些数量对的。每样保健品分别进货价及零售价,进货量和销售量如下:1、“华佗活骨”进了6大盒,一大盒里面6小盒,一盒也没卖出去。1小盒进货价15元一盒,零售价20元一盒。2、“金刚胶囊”一大盒里面有3小盒,我进了3大盒,估计买了有两大盒左右,1小盒进货价15元一盒,零售价20元一盒。3、“男宝胶囊”我忘了进了多少了,也没有卖几盒,进货价11元,卖15元左右。4、“三宝胶囊”1大盒里面有6小盒,我进了三大盒,卖了大概1大盒1小盒进货价15元,零售价20元一盒。5、“生命肾肽”我进了有七八十盒,卖了大概10几盒,1小盒进货价12元,零售价15元。6、“他达那菲片”我进了没几盒,现在还剩两盒,基本没卖多少。我给他结了800元左右现金。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
我现在经营石桥镇万兴东大药房52店。孙某1那里进的货主要是肾男春和强根王,还有5盒华佗活骨,肾男春大概是从2022年年初开始卖的。肾男春每月销量大概60盒,强根王每月销量大概15盒。这两个产品大概获利10000元。
(14)证人郭某证言
我店内的保健品都是从孙某1那里购买的,2022年12月份孙某1上门推销两种保健品一共卖了200盒左右,都是8块钱一盒,大概卖了有一百多盒,还剩四十多盒。公安机关当时在店里扣押“肾男春”34盒“强根王”15盒,共计49盒。
(15)证人黄某的证言
去年年底的时候,有一个老头拿了一张宣传保健品的报纸到我店里,他说他的保健品效果好,我买了10盒“强根王”;今年大概3月份,那个老头又到我店里,我又买了36盒“肾男春”,每盒8块钱。大概卖了有3、4盒。店里扣押肾男春”30盒,“强根王”10盒,共计40盒。
(16)证人苗某的证言
我是在2022年10月份的时候,孙某1称自己有壮阳药,我就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孙某1这里进药,以15元一盒的价格再卖出去,强根王我一共进了150盒,肾男春我一共进了50盒,这些药我已经全部卖出去了。第一次是在2022年10月7日,我就找孙某1进货50盒肾男春,我付500元现金给她的;第二次在2022年10月31日,我又找孙某1进货50盒强根王和50盒肾男春,但她只给我了50盒肾男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她的;第三次是在2023年1月28日,我找孙某1进货50盒强根王,我付500元现金给她的;第四次是在2023年3月26日,我找孙某1进货50盒强根王,使用的是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她转账500元。
(17)证人张某3的证言
2022年去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我在药房上班,有一个老头拎着一个包来推销产品,说他有壮阳药,……第一次这个老头放店里一塑料袋50盒“肾男春参茸胶囊”。……今年2月份,我店里这个药卖完了,……又买了50盒,今年4月份我又从老头手里买了50盒。民警去店里检查的时候只剩下13盒了。
(18)证人张某4的证言
2018年孙某1到我诊所过来给我推销“肾男春”,“华佗活骨”是孙某12019年放我店里,但是卖得不好,后来我就不要了,“肾男春”我一直在对外销售,直到现在。进货一共多少我没有统计过,但是手机上有我和孙某1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每次我卖完就让孙某1给我送货100盒,没有购销票据、清单。
(19)证人邢某的证言
2019年年底的时候孙某1到我店里向我推销药品肾男春一共从孙某1处购进大概有1500多盒,公安机关查获时,还有39盒没有卖出去。获利大概六千元钱。
(20)证人孙某3的证言
2022年12月份,我从孙某1处只买了肾男春这一种,今年四月份的时候我之前买的肾男春基本上卖完了,我又买了五十盒肾男春。肾男春一共购买100盒。
(21)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实马某今年一月份开始在孙某1处购买了三四次肾男春,一共30盒。
(22)证人褚某的证言
2022年10月一个姓毛的老头来我药店卖这个药,其他的都卖完了,剩下7盒肾男春6盒强根王。一共卖了100多盒,获利一千多。
(23)证人何某的证言
证实褚某在药店销售的肾男春盒强根王大概200多盒。
(24)证人刘某1的证言
南召县皇路店镇昊康市大药房上班,2023年3月我们药店老板经一个老头推荐开始卖肾男春,进了100盒,还剩78盒没有卖完。
(25)证人刘某2的证言
我是从2020年3月份经孙某1的推荐开始销售肾男春、华佗活骨、强根王、金刚胶囊这几种保健产品,直到现在卖出1000盒左右,卖这四种产品大概净赚了4000元左右。
(26)证人和群荣的证言
证实经孙某1推荐于2023年3月开始销售肾男春,共计进货50盒。
(27)证人王某2的证言
2022年夏天,孙某1把十来盒“肾男春”放到我店里让我试卖,没有要钱,在2023年4月份一天孙某1按6元价格又给我送了100盒,我又问孙某1多要了30盒。我共买了100盒“肾男春”给孙某1600元。
(28)证人刘某3的证言
民警查获的“强根王”38盒(12粒装)、“肾男春”30盒(12粒装)、“蓝金动力”33盒(12粒装)。大概是2020年5月份开始在店里卖,今年4月份我通过微信联系对方,之后第二天对方通过寄快递的方式将“强根王”、“肾男春”、“蓝金动力”这些壮阳类保健品寄到我店里了。这次从这个男的那里进了“强根王”55盒,“肾男春”33盒,“蓝金动力”33盒。
(29)证人崔某的证言
从两三年前开始购买销售“强根王”、“肾男春”、“蓝金动力”产品,一年三百盒,一年一千元左右,利润总共近两千多一点。
(30)证人杨某1的证言
民警搜查强根王”61盒、肾男春58盒、蓝金动力49盒,这批货是今年二月购进的,购进了50盒“强根王”50盒“肾男春”。50盒蓝金动力。三四个月购买一次,一年也就购买三四次,一次一千元左右。
(31)证人王某3的证言
我通过微信名为诚信永恒的微信好友购入肾男春,我总的进了有385盒药,现在卖的只剩2盒了,买了应该有383盒药,一盒药我赚4元,总的赚1532元。
(32)证人李某3的证言
大概是2020年五六月份时候,这个供货商到我经营的卫生室里推销这些壮阳物品,当时他给我推销的有“肾男春”、“强根王”、“蓝金动力”和“华佗活骨”这几类药品。我销售有“肾男春”、“强根王”和“蓝金动力”三种,从2020年5月至今,我一直在这一个供货商“诚信永恒”处进货。自2020年5月至今从供货商“诚信永恒”处共计购进“肾男春”1190盒,“强根王”1370盒,“蓝金动力”1020盒,合计3580盒。这三种壮阳物品我一共销售了大概3500盒左右,获利大概17500元。其中“肾男春”获利大概5900元,“强根王”获利大概6800元,“蓝金动力”获利大概4800元。
(33)证人赵某的证言
大约是2020年前后,我在食品交易会、药品交易会上转着看生意,在食品交易会上有人发名片,我就留下了。后来我就电话联系上了卖家。卖家没有见过面,只是电话联系,没有其它任何的联系方式。买方谈过两个,实际成交的就陕西丹凤那个,他给我说他叫刘丹,微信号×××38,微信昵称是“诚信是金”。我主要是通过tongxun777000和他联系。买方需要货的话,会微信联系我,打定金过来,一般是打过来1000元或者2000元。买方收到货或者货在路上的时候,会把全部货款给我打过来。我收到定金后电话联系加工方,告诉他生产多少,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对方就开始生产,一般需要十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加工好,等对方告诉我说货做好了的时候,我就得把现金送过去,送到郑州市中牟县前程大道22大街附近。卖方不让我转款,不让我自己送钱过去,让用货拉拉或者跑腿把钱送过去。我用快递盒子把钱包严实,按他说的找个跑腿或者货拉拉给他送过去。跑腿和货拉拉到了之后就打对方的电话152××******就行了。卖家收到前后就会安排货拉拉把货送到北四环东风渠路附近,三四十分钟就从中牟赶到了。货拉拉会给我打电话,我让货拉拉直接帮我发货。按照买方给我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发到丹凤县就行了。我让货拉拉通过鸿泰物流或者浩翔物流把货发到丹凤县去。收货款使用的王浩的银行卡,这张卡是我通讯公司的业务员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2020年开始就一直在我这里放着,卡号是6228********。我让买方把钱转到这张银行卡上了。丹凤“诚信是金”这个客户不常进货,半年左右买一次。我印象中给我转过28000元的,最后一次转的是7800元。7800元是5000个左右的裸板。我让中牟给我做胶囊的时候,原料是“诚信经营”提供的,诚信经营的微信号“×××23”,他的朋友圈里面发的都是西地那非、他达那非之类的原料供应宣传。我先后联系过三个卖家,只有一个我成功联系上并保持沟通,对方某2电话,第一次联系的电话都不用了,后来又换过两次电话,现在卖家用的手机号码是152××××****,我手机上存的对方的号码是“新介绍”。买方谈过两个,实际成交的就陕西丹凤那个。他给我说他叫刘丹,微信号×××38,微信昵称是诚信是金。我主要是通过微信号“阿哲”tongxun777000和他联系。我让中牟给我做胶囊的时候原料是“诚信经营”提供的,诚信经营的微信号×××23。
(34)证人杨某2的证言
我和和某是男女朋友,他的仓库里面有台电子称,放有大袋小袋的粉末。放台秤的桌子上四个小塑封袋,上面写的有西地,伐地等字样。地上放的各种各样的塑料袋或木桶盛装的粉末。2023年5月31日17时26分,我坐和某开的白色传奇车来的,他让我拿了一袋白色的粉末,感觉两公斤左右,拿着放到副驾驶位置,很快我俩就开车离开了。到我的足浴店他把我放下来,他自己去发货了。
(35)证人贾某的证言
我在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室租出去了,看到储藏室里面放了36个蓝色的塑料桶,其中33个是空桶,有三个是带密封铅的满桶,还有装透明塑料袋的白色粉末,一些空木桶,空塑料袋。这些桶里面装的什么我看不明白,那些白色粉末是啥我也不明白。这些塑料袋装的白色可疑粉末进行了承重,塑料袋装的一共是10袋,总重109千克,三个满桶每个28千克多些,总重86千克。
(36)证人王某4的证言
民警搜查,查获“强根王”61盒、肾男春58盒、蓝金动力49盒。这批货是今年二月购进的,购进了50盒“强根王”50盒“肾男春”。50盒蓝金动力。这些产品诊所每三四个月购买一次,一年也就购买三四次,一次一千元左右。没有销售凭据,只有转账记录。强根王、金伟哥、蓝金动力进价十元、肾男春12元,卖蓝金动力13元,金伟哥15元,强根王15元,肾男春15元。我对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我向微信“诚信是金”转款24次,其中600元18次,转账360元6次,共计12960元,我对此数额没有异议。
(37)证人闫某2、魏某的证言
证实闫某2、魏某在诊所购买强根王、肾男春。
5、鉴定意见
经黑龙江**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肾男春参茸胶囊”、“强根王”,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蓝金动力”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出示、质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被告人任某、和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和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任某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应属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和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联系赵某,购买胶囊裸板、包装盒,后以自己直销或者通过其下线孙某1、孙某2分销的方式盈利,被告人任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有异议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20年开始从赵某处购买“肾男春参茸胶囊”、“强根王”、“蓝金动力”的胶囊裸板,并通过银行卡向赵某支付价款,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任某共向赵某支付货款91800元,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20年前后开始经销上述性保健品,并与任某取得联系,通过货拉拉发货,通过银行卡收取任某支付的货款,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肾男春参茸胶囊”、“强根王”、“蓝金动力”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赵某、孙某1、毛某、孙某2、史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与被告人任某、和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任某向赵某购进涉案保健品并对外销售的犯罪时间从2020年开始计算;对公诉机关指控任某2020年之前的销售金额应予以扣除,被告人辩护人关于2020年之前销售金额予以扣除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时间应当从2022年开始计算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被告人任某的销售金额的认定,经查,证人邢某证言证实其购入涉案保健品1500盒,每盒进价10元,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自2020年邢某向孙某1微信转账用于购买涉案保健品,故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扣除邢某相关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孙某1、孙某2、张某2、苗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等书证与被告人任某、和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任某通过其下线孙某1、孙某2向张某2、王某1、万某、李某1、李某2、郭某、黄某、苗某、刘某3、崔某、王某3、李某3、张某1等人分销涉案性保健品共计16281盒,被告人任某直销涉案性保健品1080盒,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以分销每盒6元计算其销售金额,被告人任某的销售金额共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综合考虑被告人任某、和某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前科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3年5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和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46元,上缴国库(未追缴)。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和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未追缴)。
五、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口服助性保健食品,由扣押机关南阳市XX局XX区XX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丽飞
人民陪审员  褚伟伟
人民陪审员  唐银彩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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