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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义容、任莉、罗碧秀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2021-02-03

案号:(2020)川1402刑初241号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0201

当事人:谢义容,任莉,罗碧秀,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原始链接:aedcfc82ee4c43b3b39aacb5007c69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402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义容,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明富,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莉,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振兴,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碧秀,女,1968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徐凡。
被告人汪勤,女,1989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康,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彩霞,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雷端。
被告人兰梅,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万勇。
被告人陈锟,男,1990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义容、任莉、罗碧秀、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义容及其辩护人唐明富、被告人任莉及其辩护人周振兴、被告人罗碧秀及其指派辩护人徐凡、被告人汪勤及其辩护人陈康、被告人赵彩霞及其指派辩护人雷端、被告人兰梅及其指派辩护人万勇、被告人陈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国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酷公司”)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成立分公司,开设美酷家实体店为名,实则以名下“Mike众创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美酷家实体店由国酷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30至49名自然人合伙出资。自然人股东获得美酷家实体店净利润的40%,国酷公司获得净利润的60%后进行再分配:50%分配给当地会员,剩余部分中的30%分配给全国会员,70%由国酷公司获得。
2017年7月起,被告人谢义容、任莉等人通过购买888元的美酷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成为上下线会员关系。后被告人谢义容、任莉通过会员升级、面对面宣传、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送推荐二维码等方式宣传美酷并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相应推荐奖励(包括10%的直推奖励、对碰奖和管理奖),二被告人先后直接或简介发展了被告人罗碧秀、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等人。2018年5月,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成立,被告人汪勤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义容担任系统管理员,被告人任莉担任店长,其余被告人均为该公司股东。上述被告人均继续宣传美酷并发展下线。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谢义容最大层级数95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41,下线总ID数5351,提现总金额193720元;被告人任莉最大层级数91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27,下线总ID数4532,提现总金额131760元;被告人罗碧秀最大层级数65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9,下线总ID数1177,提现总金额151050元;被告人汪勤最大层级数54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3,下线总ID数335,提现总金额8600元;被告人赵彩霞最大层级数55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8,下线总ID数533,提现总金额2000元;被告人兰梅最大层级数169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24,下线总ID数341,提现总金额1000元;被告人陈锟最大层级数51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13,下线总ID数257,提现总金额6760元。
经审查,被告人谢义容实际提现金额153180元,被告人任莉提现总金额62160元,被告人罗碧秀提现金额44160元,被告人汪勤提现金额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勤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谢义容到案;被告人谢义容、赵彩霞、兰梅、陈锟经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莉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犯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谢义容、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任莉、罗碧秀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汪勤有立功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勤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彩霞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兰梅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9年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接到公安部要求打击处理“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群战役指令后,先后对涉案七被告人立案侦查。
2.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七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均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义容、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任莉、罗碧秀经民警传唤到案,汪勤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谢义容到案。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和股东信息。
5.眉山美酷运营股东微信群截图照片,群公告载明了严禁说动态、严禁说静态、严禁说对碰、严禁讲框架、严禁给不是合伙人和不想推广市场的讲奖金制度、严禁给身份不明的人员讲解等内容。
6.层级关系图,显示组织层级概况,每一账号的直接下一级仅能有两人存在。
7.眉山美酷公司会议室电脑中提取的关于美酷公司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有稳赚不赔、公司会上市等内容。
8.网络商城截图。显示网络商城中价值888元指定商品的销售量远高于其他商品。
9.公安云端网络材料,载明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发起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群战役,分级划分打击对象,本案被告人均为列明的打击对象,同时载明了本案传销组织运作模式。
10.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国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11.银行卡流水资料,证实谢义容提现的违法所得为153180元,任莉违法所得为62160元,罗碧秀违法所得为44160元,汪勤违法所得为920元。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从任莉处扣押了国酷集团有限公司配给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工作用车一辆(车牌号川AX××××号奔腾小轿车)。
(二)鉴定意见
1.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2019]数鉴字第73号“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Mike众创’平台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成都市公安局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Mike众创”平台后台数据库中关于会员注册、升级、层级关系及平台的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搜索、分析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①“Mike众创”平台的新会员注册方式是由老会员推荐并帮助新会员填写注册信息后完成注册。②“Mike众创”平台中存在会员等级升级模式。③“Mike众创”平台的会员之间存在着由推荐关系而形成上下层级关系。④“Mike众创”平台为注册会员设置了静态和动态收益等两种传递获益结算策略。⑤“Mike众创”平台的静态收益模式是引导会员只要参与购买、回购(复投)、持股、转卖平台的“权益份额”(即平台股票)交易就会有相应上升等级(或层级)收益递增的一种收益结算模式。⑥“Mike众创”平台的动态收益模式是引导会员只要参与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计算业绩奖励活动就会有相应上升等级(或层级)收益递增的一种收益结算模式。⑦“Mike众创”平台中会员的业绩奖励、权益份额收益和卖出股票后获得的增值奖励均可提现。
2.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2019]数鉴字第242、244、245、246、247、248、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谢义容最大层级数93层,直接推荐ID数41,下线总ID数5351,提现总金额193720元;被告人任莉最大层级数91层,直接推荐ID数53,下线总ID数4532,提现总金额137680元;被告人罗碧秀最大层级数65层,直接推荐ID数5,下线总ID数1177,提现总金额151050元;被告人汪勤最大层级数54层,直接推荐ID数3,下线总ID数335,提现总金额8600元;被告人赵彩霞最大层级数55层,直接推荐ID数8,下线总ID数533,提现总金额2000元;被告人兰梅最大层级数69层,直接推荐ID数24,下线总ID数341,提现总金额1000元;被告人陈锟最大层级数52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13,下线总ID数257,提现总金额6760元。
(三)同案人及证人证言
1.李某某1证言。李某某1是国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每一个“美酷家”实体店均是国酷公司下面的一个分公司,美酷家实体店及Mike众创平台是以销售商品为名,实则以拉人头的方式收取加入人员的门槛费,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团队计酬的运作模式,Mike众创平台由老会员帮新会员注册,填写推荐人ID,鼓励发展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设置有推广奖、对碰奖、领导奖。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之间Mike众创平台没有商品销售,仅收取会员门槛费,后来为规避风险,700元的体验会员门槛费变为购买888元的众创商品(188元商品加700元门槛费)。
2.钟某某证言。钟某某是国酷公司讲师,证实其在做培训时向学员讲解公司的运营模式,以做实体为名,实则是以老会员拉新会员入会,收取门槛费。
3.付某证言。付某是众创平台技术人员,证实平台中设置了4种业绩奖励,分为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分红奖。(1)推荐奖是推荐一名新会员加入,获得新会员门槛费的10%奖励;(2)对碰奖是会员的左右两个团队各自业绩总额进行对碰产生奖励,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2名,安置在左右两团队(一部门或二部门),如果再发展的下线会员则会安置在其下线会员左右两侧的空位,以此类推;(3)领导奖是会员获得对碰奖后,其上线6层的直接关联会员可获得领导奖;(4)分红奖是公司从门店的利润中抽取一部分,按照该门店的所有会员持有股数比例来分配。
4.李某某2证言。李某某2是系统维护人员,证实国酷公司的Mike众创平台的入口是Mike商城,Mike商城的收入大多数都是888元,是道具商品的价格,大多数都是为了注册Mike众创平台购买的道具商品,其他商品的交易量很小。
5.李某某3证言。李某某3是国酷公司财务审核人员,证实国酷公司财务流转情况。股权提现是从美酷内部股权激励份额查询系统下载表格后汇总再发给国财鑫福(国酷集团的合作公司,主要帮国酷集团上税),由国财鑫福发起银行账户提现申请,自己审核完再操作国财鑫福账户转账到提现持股人所在的分公司账上,最后由分公司将钱转给持股人。
6.何某证言,证实何某受委托帮助李某某1成立国财鑫福公司,由国酷集团委托国财鑫福公司与合汇联材公司(何某的公司)签订合同,帮助国酷集团处理财务管理等事项。
7.张某证言。张某是Mike众创平台的制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证实平台运作模式是先在网上商城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跳转链接到Mike众创平台注册会员,设定了6个会员等级,各个等级所需的配发凭证分别为700、2800、3500、7000、14000、35000个,需要用相应的人民币换。推荐奖的规则就是结合注册时填写的分享人ID,新会员注册进来所消耗的配发凭证数量的10%作为推荐奖,如推荐一名体验会员加入,则推荐者可获700×10%=70的推荐奖;对碰奖的规则是会员的左右两个团队各自业绩总额进行对碰,如一体验会员的左团队的业绩为1000,右团队的业绩为500,取低值也就是500作为计算基数,对碰奖励为500×体验会员的对碰奖系数=25(体验会员、灰领会员、蓝领会员系数为0.05、白领会员、金领会员、黄领会员系数为0.08)。领导奖的规则是会员获得对碰奖后,其上线6层的直接关联会员可获得领导奖,领导奖也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有不同的系数。业绩奖励可按1:1转换为配发凭证,还可以提现,Mike众创平台会收取8%的提现手续费,同时无论什么等级的会员每天只能提现5000元。
8.黄成凤证言。证实其2017年11月左右被任莉拉进了一个美酷微信群,后又经谢义容介绍,加入美酷。购买指定产品要赠送权益份额,等到公司上市能有股票分红。推荐别人购买可以获得收益,自己的账号下面间接有账号注册也有奖励,在美酷的会员系统中会员账号下面有两个部门,两个部门的事不会公开讲,只给愿意发展会员的人讲,黄成凤发展了鲁晓丽等人。眉山美酷公司汪勤是法人,任莉是店务,谢义容是系统人员。任莉要求过自己在朋友圈分享美酷店铺开张的信息,自己微信朋友圈里发的美酷资料都是从任莉、谢义容朋友圈中转发的。
9.余会英证言。证实购买指定产品可以享受权益份额和公司分红,推荐他人购买有奖励,系统自动安置两个部门产生奖励。筹建实体店时是汪勤、谢义容、任莉、彭艳君在组织,汪勤是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任莉管理门店的销售和店员,谢义容负责系统管理,其他股东就有空时到店铺帮忙,参与接待。
10.李国祥证言。证实注册美酷会员可以得到公司配送的股权份额,推荐他人加入还有返利,自己推荐了罗丽芳、邓蓉、田某、陶永流等人。
11.代沛玉证言。证实其经谢义容介绍加入美酷,后来多次通过谢义容了解美酷越发觉得美酷发展前景好,肯定会上市,于是又追加了投资金额。推荐他人加入有奖励。
12.陈建军证言。证实要成为美酷会员必须购买888元的产品,要赠送700元的权益份额,之后可以通过购买权益份额升级会员。证实2017年自己介绍谢义容、任莉加入美酷,推荐他人加入有推荐奖、部门竞争奖、管理奖,该奖励模式由公司给注册后的会员统一讲。眉山美酷公司成立以后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在推广,介绍人员到眉山公司注册并拿货。眉山公司没有成立前主要由自己、彭艳君、谢义容、贾丽芬、任莉在推广,出资股东多数都是由彭艳君、谢义容、贾丽芬、任莉等人发展的。眉山美酷公司每个月会有一次股东碰头会,总公司每个月至少5、6次到眉山公司开展培训会,在培训会中会根据情况选择是否讲奖励模式。
13.贾丽芬证言。贾丽芬先入股眉山店,后来退出入股青神店。证实2017年7月自己和任莉、谢义容、陈建军一起到成都国酷公司并注册成为会员,之后了解到在各地可以开分店,但是需要在当地有100个会员,任莉、谢义容在眉山找人注册会员并开店,眉山店的人也逐步学会如何操作了。美酷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奖励,包括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开店的目的是卖公司产品,宣传美酷,发展会员。发展下线是向其讲解注册会员可以分到股权,享受公司分红。任莉是自己的直推下线,任莉发展了很多下线。奖励模式是谢义容教自己的。眉山店谢义容成立了一个微信群,凡是发展的会员都拉到那个群里面。
14.彭艳君证言。证实其和谢义容、任莉、贾丽芬是朋友关系,一起加入了美酷,来店铺购买888元的护肤产品,就可以成为注册会员,可以得到公司送的股份,推荐人有直推奖、管理奖、对碰奖。
15.阚东梅证言。证实其加入美酷并发展会员,是美酷洪雅公司的股东,推荐他人购买商品公司有奖励。
16.程保容证言。证实其是经任莉推荐注册成为美酷会员的,也是美酷眉山店的股东之一,任莉是店长,在不断的推荐人注册会员。开店的目的是给来买东西的顾客推荐产品,主要是推荐888元的产品,最终推荐成注册会员,注册的会员等级越高公司分红就越高,发展下线会员有直推奖和管理奖,发展的越多奖励就越多,下线会员业绩好的,作为上一级也有一定的奖励。
17.宋玉娥证言。证实其是程保容的下线,并发展了其他人,发展会员有直推奖和对碰奖,发展下线会员越多奖励就越多。
18.邵学平证言。证实其经任莉推荐注册成为美酷会员,后升级成为最高级会员,发展会员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谢义容讲过课,内部主要讲推广技能,如何发展会员等,外部讲公司结构、五年规划等内容,投资人收益模式,汪勤也讲过类似内容。
19.刘文秀证言。证实其在任莉的推荐下购买了一套化妆品,不知道为什么会有很多下线。
20.张淑珍证言。证实其由任莉发展,后自己也发展会员,谢义容和任莉推了很多下线。
21.任志梅证言。证实其由谢义容发展,谢义容说投资越多享受公司分红就越多,所以自己升级成为最高级别会员。后推荐了几个人购买产品,不知道为什么有这么多下线,可能是下线发展的,也可能是谢义容安置的。
22.邓淑均证言。证实成为美酷会员可以享受公司分红,继续发展会员还有奖励。
23.方佳伟(任莉儿子)证言。证实其账号由任莉管理。
24.余浩凌(汪勤老公)、黄某(汪勤母亲)证言。证实二人账号由汪勤管理使用。
25.郑刚证言。证实汪勤向自己宣传美酷,花888元就可以买一套化妆品还送700的权益份额,等到美酷上市以后会按照1比1的比例进行配股,于是自己注册成为美酷会员,后又推荐了陈雪林等人。
26.陈雪林证言。证实其由郑刚推荐成为美酷会员。
27.彭世莲证言。证实其由汪勤推荐,购买商品可以获得公司赠送股份,推荐他人购买能获得销售提成,自己介绍了他人购买,后担任了实体店会计,公司法人代表汪勤,负责公司整体工作;任莉是店务,负责店面的销售;谢义容管理店铺的销售系统。
28.彭菊如证言。证实其购买了美酷888元的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后来和汪勤、任莉等人到成都总公司参观后增持了权益份额,自己又介绍了他人加入。
29.马某证言,证实汪勤向自己、朱玉梅、余明容介绍的美酷,后三人投资了美酷。自己还介绍了他人注册美酷账号。
30.牟某证言,证实罗碧秀通过微信向自己发美酷宣传资料,并向其宣传注册成为美酷会员可获得公司赠送的股份,后牟某注册成为美酷会员并增持权益份额。
31.方某证言,证实其由罗碧秀发展成美酷会员,后罗碧秀劝说投资越多赠送的股权越多,等公司上市后股权分红就越多,所以自己升级成为35000元会员,后方某推荐了胡正荣、何平、朱爱芬、刘秋菊。
32.郭某证言,证实其由代沛玉发展,推荐会员有奖励。
33.田某证言,证实其由李国祥发展,后直接推荐了五人。
34.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由田某发展,推荐他人注册有业绩奖励。
35.李某证言,证实兰梅向其宣传美酷,花888元可以买一套化妆品,买了后有700的权益份额,等到上市以后能变成股票,后李某注册成为会员。
36.刘某证言,证实兰梅向其宣传美酷,花888元购买指定产品就可以注册美酷会员并有700权益份额,之后还可以进行权益份额增持,等到美酷上市以后权益份额就能变成原始股赚钱。后刘某及家人赵淑玉、刘佳威、窦颍均注册会员并增持权益份额。听兰梅说过向别人推广美酷有奖励。
37.赵某证言,证实赵某由赵彩霞推荐加入美酷,后自己又直接或间接推荐了徐利霞、王桂芝、傅兴素、李定云。注册成为美酷的会员可以获得赠送的公司股份,等公司上市后可以分红,推荐别人买美酷商品可以获得销售提成,系统里自己的账号下分为了两个部门,也要产生奖励。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谢义容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和贾丽芬、任莉、陈建军、彭艳君一起到成都了解美酷并注册成为会员,2018年眉山地区人够了就开了实体店,汪勤是法人代表,谢义容负责网络系统,任莉是店长,管理店面店员,公司的股东有时候也会带人来公司购买888元的指定产品和给他们介绍增持权益份额。自己介绍了兰梅、谢秀英、任志梅、代沛玉、李霞、李学如,给他们说买888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美酷系统的会员并享受店铺上的分红。不清楚具体是如何奖励的,看到账号上有钱就提了,在美酷系统中一、二部门共有多少人不清楚,是由系统安置的,记得有次看到上面的数字是有几百人。
2.被告人任莉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7月,自己和谢义容、贾丽芬到成都国酷公司交了注册账号的费用注册成为会员。知道介绍他人购买888元指定产品会有奖励是在2018年2月份准备开实体店的时候,国酷集团派人来讲国酷集团相关情况和权益份额增持,推广奖励是彭艳君下来讲的,因为公司的人不对外公开讲的,需要购买888元产品后愿意做美酷这件事情才会给别人讲这个奖励模式,后来参与的人多了,大家通过彭艳君的讲解了解以后才慢慢的有其他人帮忙讲解公司的奖励模式。2018年5月在眉山开了美酷实体店,汪勤是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谢义容负责销售系统,在门店上注册的人员由店员来负责填写注册资料,自己在门店负责管理店员的日常记录。门店上最开始是由彭艳君负责向大家介绍美酷公司,大家都会了以后就是谁推荐的人,谁就给他们讲这个奖励模式。要成为美酷会员,就要购买指定的888元产品后在电脑上填写会员信息,刚开始是彭艳君在填写会员注册信息以及推荐人信息,后来大家都会了,介绍人购买888元的产品后就自己填写相关信息了。注册成为体验会员,美酷公司赠送700权益份额,并享受公司的推荐奖励。在美酷中有层级图中不能看到上面有哪些人,但是能看到下面有哪些人,在美酷系统中,公司将下面的人分为一部门和二部门,有多少人不清楚,点开一个人,下面又有人,密密麻麻的,一般点开五六层后就不点了。在一、二部门中安置人员不是自己安的,而且下面的人员安置他人的时候也不清楚,总公司也说了以后等到上市后的权益份额要根据自己下面安置的人员来计算,人都有想等到上市后赚钱的心理,所以也就没有提出异议和阻止别人在自己下面安置人员。在美酷中自己直接推荐的任廷方、方佳伟、任莉萍、罗碧秀、任军、任正义、赵彩霞、黄成凤、张淑珍、程保容等,他们推荐了哪些人不清楚。在店铺开起以前,给其他人说准备在眉山开个美酷的店铺,就跟超市一样的,喊大家一起投资这个店铺,根据公司规定选购指定产品成为美酷的会员。在店铺成立以后,主要职务是管理店员,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也有发过关于美酷的相关资料。奖励模式有销售奖、部门竞争奖。
3.被告人罗碧秀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是在任莉的推荐下加入美酷的,分享公司的Mike众创平台让他人加入会获得公司返利,只清楚直推奖,其他奖励说不清楚,自己收到了奖励的钱,但是哪个模式的奖励不清楚。直接发展过6个人。
4.被告人汪勤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于2018年2月接触美酷,同年7月和其他股东成立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为会员需要购买指定产品,之后就享受公司权益份额,权益份额可以增持,需要用相应的金额购买,可以享受公司分红收益、店面收益、上市收益。推荐他人购买产品注册后会得公司返利,汪勤直接推荐过余浩凌、黄某、郑刚等人。系统还会把推荐的会员自动分配成两个部门,产生部门竞争奖。两个部门中有上面的人推荐会员后系统安置的,也有下面的人推荐会员后系统安置的,没有考虑过能否不让系统在自己的一二部门下安置人员,因为都是自动安置的,而且安置后有部门竞争奖励。美酷的运营及奖励模式一般是在总公司统一培训的时候讲,分公司会议一般不会讲,大家都知道有推广奖励,但有些人对于具体如何计算的不清楚。从公司电脑上提取的宣传视频是给眉山公司的股东看,其他人员主动提出要看的我们也会给他看。
5.被告人赵彩霞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任莉给自己讲投资美酷店铺可以获得公司分红,必须要有多个35000元的会员才能成立公司,投资35000元的权益份额上市以后值好几十万,在任莉的多次劝说下,自己加入美酷。推荐别人加入美酷,公司会根据投资人的金额按照比例返钱,给其母亲和妹妹介绍并各自注册过两个账号,还向王焰英、徐如桂、何春莲、罗学英介绍过,介绍内容是购买888元的化妆品赠送权益份额,等公司上市有收益。自己账号下有些不认识的人是公司安置的,安置人会有奖励。
6.被告人兰梅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底谢义容向自己宣传花888元买一套产品,等公司上市有股票分红,于是自己购买了该产品并注册成为美酷会员的,后来又增持了权益份额。后发展了李朝凤、熊国平、万晓红、周艳群、王秀群、兰文珠、李某、冷亚洲等人,直接分享人员加入有奖励。上线推广的人需要在系统里安置,有些人被安置在了自己下线,别人安置人在自己账号下自己也是有好处的。眉山美酷公司开过股东会,主要说要叫人来消费注册会员。总公司和分公司人员讲过课,主要讲总公司规模大,让大家多开公司,多发展人,人越多销售就越多。
7.被告人陈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陈锟是2018年初在任莉的推荐下了解并注册加入美酷的,任莉讲缴纳888元可以获得公司的一套化妆品,还可以获得公司赠送的股权份额,等公司上市之后可以进行分红。后自己向他人宣传过美酷,先介绍产品再介绍赠送股权份额,最后讲介绍他人加入有返利,直接推荐过陈学英、龚素容、管宇浩、余会英、陈婵丽。
被告人谢义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称鉴定意见中的会员ID号和自己的ID号不一致,自己对层级数不清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唐明富的辩护意见是:1.谢义容是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愿意退缴违法所得;2.谢义容本无犯罪之意,因听信了公司的虚假宣传陷入传销经营模式,走上了犯罪道路,主观恶性不深,其自身也因该传销活动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鉴定报告中的会员ID号和自己的ID号不一致。
辩护人周振兴的辩护意见是:1.任莉是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愿意退缴违法所得;2.任莉文化程度不高,未能甄别自己的行为系传销犯罪,并非明知而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主观恶性不深,且任莉的下线系趋利主动加入,无强迫性,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碧秀辩称鉴定意见中的会员ID号和自己的ID号不一致,自己直接和间接推荐的共计只有15人,其他下线是任莉安放的,提现金额为自己投入美酷的钱,不是发展人员的奖励,认罪认罚。
辩护人徐凡的辩护意见是:罗碧秀是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称眉山美酷公司是在做实体经营的,自己被总公司宣传的合法经营蒙蔽了。
辩护人陈康的辩护意见是:1.汪勤是从犯、初犯,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汪勤受到了公司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才实施了犯罪行为,自身也遭受了损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属轻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彩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雷端的辩护意见是:赵彩霞是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兰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万勇的辩护意见是:兰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既是传销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又是受害者,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是正常的营销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方提交如下证据:
1.谢义容提交的证明,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2.任莉提交的病历、证明,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3.罗碧秀提交的手写记账笔记本,载明自己权益份额买入和卖出情况,证明提现金额为自己投入美酷的钱,不是发展人员的奖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谢义容、任莉、罗碧秀提出鉴定意见中的会员ID号不是自己的ID号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数份鉴定意见是由成都市公安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Mike众创平台后台数据依法做出,且鉴定ID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均能与各被告人信息一一对应,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谢义容、任莉提交的病历、困难证明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罗碧秀提交的手写记账本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权益份额受让情况,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国酷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成立分公司,开设美酷家实体店为名,实则以名下“Mike众创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平台采用会员邀请制注册,由已加入的会员(推荐人)为新会员填写注册资料,以此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新会员需在Mike网络商城购买指定的888元(188元产品,700元入门费)商品后通过跳转链接至Mike众创平台进行注册。每名会员只能有两名直接下线,安置在左右两侧,再发展的下线会员则会安置在其下线会员左右两侧的空位。Mike众创平台设置体验会员、灰领会员、蓝领会员、白领会员、金领会员、黄领会员6个等级,新注册会员为体验会员,之后可继续缴纳二千余元至三万余元不等的资金升级成为更高等级的会员。推荐他人注册会员可以获取被推荐会员缴纳资金10%的直推奖以及以下线人数业绩为计算基数的对碰奖、管理奖。数名最高等级会员可在当地开设美酷家实体店,由国酷集团有限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30至49名自然人合伙出资。目前国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逮捕。
2017年7月起,被告人谢义容、任莉等人通过购买888元的美酷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成为上下线会员关系。后被告人谢义容、任莉通过会员升级、面对面宣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相应推荐奖励,二被告人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罗碧秀、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等人。2018年5月,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成立,被告人汪勤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义容担任系统管理员,被告人任莉担任店长,其余被告人均为该公司股东。上述被告人均继续宣传美酷并发展下线。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谢义容最大层级数93层,直接推荐ID数41,下线总ID数5351;被告人任莉最大层级数91层,直接推荐ID数53,下线总ID数4532;被告人罗碧秀最大层级数65层,直接推荐ID数5,下线总ID数1177;被告人汪勤最大层级数54层,直接推荐ID数3,下线总ID数335;被告人赵彩霞最大层级数55层,直接推荐ID数8,下线总ID数533;被告人兰梅最大层级数69层,直接推荐ID数24,下线总ID数341;被告人陈锟最大层级数52层,去重后直接推荐ID数13,下线总ID数257。
经查,被告人谢义容提现金额为153180元,被告人任莉提现金额为62160元,被告人罗碧秀提现金额为44160元,被告人汪勤提现金额为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勤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谢义容到案;被告人谢义容、赵彩霞、兰梅、陈锟经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莉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犯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任莉处扣押了国酷集团有限公司配给眉山市美酷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工作用车一辆(车牌号川AX××××号奔腾小轿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义容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任莉退缴了违法所得9000元,汪勤退缴了违法所得9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义容、任莉、罗碧秀、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义容、汪勤、赵彩霞、兰梅、陈锟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锟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任莉、罗碧秀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勤协助司法机关通知同案犯到案,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义容、任莉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汪勤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并对七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勤、赵彩霞、兰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碧秀提出自己直接和间接推荐的下线共计只有15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传销组织在系统设定上一个账号下只能安置两个直接下线,其余下线需安置在自己的下线之下,因安置下线能获利,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对于上线在自己的账号下安置下线的行为明知并予以放任。各被告人应对所有下线数量承担责任,但可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罗碧秀提出提现金额为自己投入美酷的资金,不是发展人员的奖励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载明,Mike众创平台中会员的业绩奖励、权益份额收益和卖出股票后获得的增值奖励均可提现,故提现金额的构成会出现混同,但被告人投入资金即入门费属于传销活动涉案资金,均应当予以没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锟提出自己是合法销售提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合法销售和传销有本质区别,表现在合法销售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作为收益来源,传销则以拉人头或变相拉人头牟利。合法销售企业的推销员无须缴纳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其薪酬高低主要与销售业绩挂钩,传销则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质次价高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进而刺激下线人员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报酬来源于高额会员费。本案被告人注册成为美酷会员获得了提成和推荐会员的资格后,以购买指定商品能获得公司股权,公司上市后能获取高额收益为噱头,销售获取入会资格的指定商品,其他实体商品销售所占比例极小。当他人购买888元指定商品后,又继续以股权越多日后收益越大为由劝说他人增持权益份额升级会员,引诱其投入大量资金,而被告人则可以获取发展人员投入资金10%的直接推荐奖励以及以下线人数为基础计算的对碰奖、管理奖。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并非主要通过销售商品获取报酬,而是以销售商品名,通过游说他人注册会员、升级会员,变相收取高额入门费获取报酬,是典型的传销行为。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谢义容之辩护人提出“谢义容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任莉之辩护人提出“任莉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罗碧秀之辩护人提出“罗碧秀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汪勤之辩护人提出“汪勤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赵彩霞之辩护人提出“赵彩霞是从犯,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兰梅之辩护人提出“兰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谢义容、任莉、汪勤、兰梅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本无犯罪之意,既是参加者又是受害者,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赵彩霞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兰梅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传销活动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投入大量资金并不断发展下线引诱他人亦投入大量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亦不宜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但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确比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低,可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关于任莉之辩护人及罗碧秀之辩护人提出任莉、罗碧秀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系被动到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义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碧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彩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兰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汪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对被告人谢义容的违法所得153180元,被告人任莉的违法所得62160元,被告人罗碧秀的违法所得44160元,被告人汪勤的违法所得920元予以追缴。
九、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川AX××××号牌奔腾小轿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梁织圆
人民陪审员  范素珍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思慧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9)川1402刑初420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能够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